午报讯(记者 边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目前已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市人大机关各委室、政府有关委办局、部分区县人大有关人员在座谈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物权法草案中第四十九条、六十八条、一百二十八条关于“合理补偿”的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法官看“合理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薛峰在发表意见时提出,第六十八条规定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实践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损害。因此,建议规定国家的征收、征用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协议。而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没有明确受补偿的主体,建议予以明确。
政府谈“合理补偿”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则提到,物权法草案多处提到征收、征用中的补偿问题,有涉及所有权的,也有涉及用益物权的,虽然补偿的原则是一样的,那就是“合理补偿”,但实际上补偿的范围、标准、考虑的因素等都是不同的,比如城市房屋中的拆迁补偿和农村土地征收特别是涉及承包经营土地的征收的补偿,不可能实行同样的补偿规则。
因此,建议物权法草案针对不同情况,就不同的补偿原则作更具体一些的规定,这样,地方在贯彻实施中更容易把握。
部门说“合理补偿”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在谈到“合理补偿”问题时表示,“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对“合理补偿”规定出可供参照的指标体系,如土地征占中的最低保护价、最低生活保障线等,或者明确规定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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