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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主动辞职员工公司不予补偿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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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李敏清于1993年9月入职被告公司,历任生产部机修工、控制员、副主任等职位。2003年9月2 日,李敏清提出辞职,被告公司支付李敏清工资至2003年10月2日,双方于2003年10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敏清于2003年12月26日领取结算金人民币16074.73元,员工等级为4级。

2004年1月13日,李敏清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以后,以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4年2月20日,该会以李敏清已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敏清对该决定不服,于2004年3月1日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南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由李敏清主动提出辞职所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李敏清又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敏清与其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李敏清是被告公司制定的《关于员工辞职补助金、退休金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通告实施之前离职的,故李敏清要求按2002年6月27日被告公司制定的新标准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职场贴士:不要羡慕人家的命好,大家都是一样的。我们拼命工作,不就是为了离自己理想中的极乐园更近些吗?每隔一段时间就给自己制订一个目标,大的像买一辆自己喜欢的新车,小的如买一套今秋的流行格呢套装,有时候,压力是让人忘情于工作最好的动力,当你终于可以为了卸下包袱松口气时,你的目标也会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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