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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试用期内辞职不用提前通知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386

  问:两个月前我经朋友介绍,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担任客户主管。劳动合同为期2年,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3000元。工作到现在,我发现该公司好多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于是最近我提出辞职。没想到单位却说我违反了劳动法,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扣着我本月的工资不发。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我在试用期内辞职是不是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单位提出辞职,而且既不要提供理由,也无须提前30天通知。所以,你在试用期内对单位感到不满意,提出辞职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所以,单位不发给你当月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你完全可以举报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另外,你们单位给你设定的试用期限也是不对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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