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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世纪公司于1998年建立劳动关系,世纪公司聘用王某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月工资8000元。2002年1月起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王某工资1500元。2002年4月初王某以世纪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世纪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世纪公司在法院当庭辩称因王某属于自行辞职,故其无权向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
职场贴士:要仔细甄别,小企业未必不好,大企业未必好,企业不是越大越好,大企业可能管理混乱,小企业也可能规章制度不健全,除了那些大型的垄断性国企,其他国有企业一定要仔细甄别考虑,要综合选择考虑,切记!通过以往同学们的经验,进入国企又离开国企的要十之七八。校园招聘有些可能是骗人的,所以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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