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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申请辞职 丢了补偿金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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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01年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员。但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为拿到数目不小的押金,她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审理结果:驳回了小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法理解释: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金,采取各种办法,强迫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的甚至误导员工,明明是单位解聘员工,还让员工填写“辞职表”。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来举证难度很大;而对他们最不利的证据就是主动辞职的证明_“辞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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