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我在2001年1月到一家私企上班,当时签了劳动合同,而且在2002年1月继续签了劳动合同,但在今年1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员工再签合同,所有人仍继续在上班。3月3日公司开会说叫我和另外三位同事将手中的事交给行政办主任,然后回家等待通知。可当我们回家的第二天,公司就另聘人到我们的岗位工作了。并且公司的门锁都换了。我认为这是他们解雇我们的表示。
请问:我们能得到劳动补偿金吗?我们需做些什么?劳动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首先更正一个概念,劳动补偿金应该叫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简称经济补偿金,而不叫做劳动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其标准一般是按照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值或者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部分情形下最高数额为不超过12个月。
关于是否有12个月上限及是否按照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计算的问题,主要看这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般来说,职工没有任何责任或原因,也不是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没有12个月的上限,并且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两者中哪个高哪个作为标准。
如果是由于职工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职工因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工作,或者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被辞退,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被解除合同,则有12个月上限,并且按照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你的问题中,实际关键是你的理解是否成立!即是否公司另聘人“到你的工作岗位,公司门锁都换了”这两种行为就是公司辞退你。这是需要考虑的。如果单纯从这两个现象来看,并不足以构成公司辞退你的必然条件,如果公司没有进一步的决定,可以说并不构成公司辞退你。
所以在此情况下,你应该就公司的决定,向公司进行书面的征询,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对你的下一步安排作出解释,在公司作出解释后或者确定公司拒绝作出解释后方能确定你是否被公司辞退。你的劳动合同在200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继续工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文件你与企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无疑义的,也就是说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职场贴士:如果你受过专业教育,或者有特殊才能,充分利用它:如果你烧得一手好菜,而却要去当泥水匠,那就太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