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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1999年12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 劳关发(1998)16号文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职场贴士:面对批评和责难,不管有无不当之处,都不要将不满写在脸上,但要让上司知道,你已经接受到他的信息,不卑不亢让你看起来更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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