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是原国有企业由固定工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请问,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
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处理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实践中,各地有不同规定,但目前都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归纳的以下劳动关系处理,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相关政策执行:
一是对老职工予以适当保护。对下岗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允许办理内部退养;二是对不符合内退条件但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职工予以扶持。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继续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降低职工就业成本,促进“4050”人员再就业;三是对其他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暂未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因此,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年龄、工龄等不同因素确定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凡不符合内退条件和未签订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的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规定,由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这是由于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这部分职工按照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与企业大都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故出中心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关于对合同期未满、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发放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完全是互不关联的两回事,以发放了基本生活费为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是侵犯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此,下岗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问题。”
职场贴士:长期伏案工作者,应定时改变头部体位,按时做颈肩部肌肉的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