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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应聘者可索取补偿金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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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应聘求得一份职位,但试用期未满就遭解聘。市一中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求职者武女士不仅拿到了应得的工资,还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去年3月,武女士应聘到北京一家网络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3月29日至6月29日,试用期工资每月1400元。两个月后即6月2日,公司向她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并按照1400元标准支付了她5月1日至6月2日的工资。

  武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部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但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不仅驳回了网络公司的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另外再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00元。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职场贴士:透露力有未逮之处。举例说,由于家累,你无法同意下午五点以后留下来加班,你没有必要主动自暴其短。这条策略当然也有例外,如果雇主明言员工必须同意偶尔留下来加班,而且这是该职位的先决条件,你就一定得实话实说。请记住:某些状况临场会有变化,要自行斟酌;万一到时候公司对你提出某种特殊要求,说不定你的状况已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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