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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小心单位设套不给补偿金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364

  由于单位怕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很多单位都要求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但最近我又听说了一个新名词——竞业避止合同。

  竞业避止合同是什么样的合同?

  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形式的条款。

  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对象往往不是雇主的全体雇员,特别是不包括临时工、普通工人。原因之一是这些普通人员一般不应该接触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原因之二是这些人员离职后在就业市场上的地位虚弱,若对其限制易被认为不公平而判合同无效。

  竞业避止合同往往适用于下列人员,是适用于其中的某一类还是对下列人员均要签订竞业避止合同,要依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这些人员包括:

  (一)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被竞争企业特别注意,因为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二)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虽然了解是可能不全面,但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险性。

  (三)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

  (四)财会人员。这类人员常常被企业忽视,事实上企业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保密信息。

  (五)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六)保安人员。这类人待遇虽然不高。但也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例如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别人休息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或文件。

  竞业避止条款的内容往往包括:

  (一)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

  (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三)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客户。有时雇员为了自行创业或为进入竞争企业准备见面礼,在离职之前劝说、诱使客户与之一起断绝与雇主的关系。如果与雇主订有本条款,雇员行为就是违约的。但如果能证明客户是自动转移业务,雇员可不负责任。

  (四)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企业一些高级人才对其下属或同事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十分了解,因此在其离职前、后可能劝诱他们与其一同离开企业,为其服务或为新雇主服务,这种集体离职的结果对企业可能是致命的,对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在客户中的形象产生极大损害。企业这种条款对高级雇员的行为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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