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方式
辖区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可举报。
举报形式分三种:
(一)电话举报;
(二)书面材料举报;
(三)到本机构直接举报。
二、受理举报程序
(一)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组织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3、举报人(组织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4、根据上级规定,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进行举报。
(二)登记、立案
接到组织或个人举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违法案件后,要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立案,立案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移交办案组予以查处。
(三)调查处理
办案组接到违法案件后,7日内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详细了解违法事实,根据违法事实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结案
经受理的案件,一般案件于30日内结案,复杂案件报请领导审批后于60日内结案(遇法定节假日,日期顺延);对特别复杂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案日期。
在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对举报人予以说明,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对举报者要求保密的,办案人员应予以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侵害。
三、劳动保险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劳动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保险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险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二)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保险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三)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保险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对《通知书》、《指令书》作出答复的,以及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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