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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社会保险不是负担,是法定义务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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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周来,记者跟随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在省内进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执法检查。基层座谈会上,出现频次较高的一种论调是:“社会保险增加了企业负担”。   

  在法律的强制力下,一些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观念并没有理顺。一位企业负责人说,现在用一个工人,几乎要给一份半工资,除了正常工资外,社会保险费也达工资总额的较高比例。一个企业的劳资科长认为本单位很少出工伤,不应该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应该调低工伤保险费率。还有一个企业的负责人说,本单位男职工多,大龄职工多,没多少育龄妇女,但是也要缴纳生育保险,企业员工享受不到生育保险,不公平。   

  “社会保险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个观点恰好对当前社会保险的难点、盲区,给了一个动机上的解释。从南京、淮安、镇江三市的调查情况看,目前该省社会保险五大险种的扩面工作进展迅速,但是应该参保而不肯参保的,主要有两类企业。一是一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对国家税费能逃则逃,当然视社会保险费为企业利润的巨大障碍。一是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将减免社会保险作为投资的条件,政府为减少客商投资成本,不得不降低门槛。   
  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在成本意识中显然都剔除了社会保险这一块,而将其视为正常开支之外的额外负担。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既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成本内涵,更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曲解。   

  市场经济改革深入到目前,各类企业早已应该确立这样的观念:社会保险,和工资一样,是企业运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对员工和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负担之说,不仅是“法盲”,还是“经济盲”。   

  援引一下该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五条,可以从正面来阐述这一观点。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这就说明,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参保,就违法。   

  第十六、十七条则从法理上反证了企业的法定义务。当参保企业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经过地方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扣押查封其财产;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时、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一样,必须优先安排偿还。这意味着,当一个企业不具备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存活能力,其存在除了对老板个体可能有利之外,对社会已利益无多。   


职场贴士:一些事可尝试不去计较,所谓难得糊涂,用一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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