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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国家机关人事争议可仲裁解决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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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要求,省市州、县区市都要设立由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代表、聘任人员代表及法律专家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1年以后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办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简单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仲裁;其他案件由仲裁庭仲裁。决定由仲裁庭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职场贴士:职位新解:总是在裁人,简称“总裁”;老是板着脸,简称“老板”;总想监视你,简称“总监”;经常没道理,简称“经理”;让领导秘密舒服,简称“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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