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员工李先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3年零5个月,去年年底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李先生也同意了。单位提出根据3年的工作年限给他计算经济补偿金,李先生觉得与实际工作年限不符,不知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经济补偿金是事业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所发生的补偿费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1、事业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员工同意解除的;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事业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事业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员工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员工1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以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则可以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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