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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版权是否侵权的判定中,美国法院通常会采取抽象、过滤和比较的“三步判定法”。
第一步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抽象,就是将指控他人侵权的原告程序分解为各级构成层次,从代码、子模块、模块……直到最高层次的功能设计,对程序分层次逐级抽象,将思想抽象出来。随着抽象层次的上升,被抽象出来的思想就越多,而剩下的“表现”就越少。
第二步过滤,即将抽象掉思想的各层次的表现,逐层次进行“过滤”。根据硬件环境、兼容性条件、效率因素、公有领域因素等外部因素过滤出不受保护的内容。
第三步比较,把过滤后剩余的部分与被指控侵权的程序在逐个抽象层次进行比较,以确定被告是否复制了过滤后剩下的“表现”。若确有复制,还需进一步评价被复制部分在程序中所占的重要性。
不同软件来源及相关版权保护。
软件地来源可有多个渠道:其一是自行开发;其二是委托开发;其三是通过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获得软件地使用权;最后是通过版权转让协议实现对软件版权的继受。
对于自行开发,涉及的问题比较少,主要就是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因为企业一般需要由工作人员开发软件,这种软件属于职务作品,但应区分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仅指与职务有关的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很少得到企业提供的指导与帮助,很少体现企业的意志,此类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本人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未经所在企业同意不得转让第三人使用。特殊作品主要指利用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这种作品的作者只享由署名权,而其他诸种权利由企业享有,企业可以给作者奖励。
第二种方式就是委托开发,一般指企业限于自身技术力量薄弱,也为了节约成本,委托专门的软件公司或个人开发,这主要涉及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对于这类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版权应通过签定合同来约定,一般由企业获得版权。否则,若未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版权归属,则软件的版权一般归受托人。为避免软件版权纠纷,企业最好取得软件的全部版权,而实践中有的企业特别是非专门的软件企业常忽略这一点,因之发生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第三种方式就是企业直接通过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获得对软件的使用权。但要注意区分是独占性许可还是非独占性许可。企业通过独占性许可协议可以获得在特定范围内对软件的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权利,而通过非独占性许可协议企业可以获得在特定范围内使用软件的权利或排除第三人在该地域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第四种方式就是企业通过版权转让协议取得软件的所有权。这种方式获得的权利最全面,企业对其支配范围也比较广,但一般费用高昂,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特点考虑是否采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职场贴士:为面试官取得某物或某种特殊商品的提议。举例来说,“我能为你买到批发价”或许是事实,或换了个场景会表现出你待人的热忱,可是在面试则格格不入,而且会显得你在贿赂面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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