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称孩子已9岁,无生活负担,能够胜任工作,然而,上班后不久,用人单位却得知该女员工已有孕在身。由此,用人单位认为“受骗”,遂以该职工怀孕生育无法完成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此双方形成纠纷。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做法违反国家规定,遂一审判处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4年1月,郑女士应聘到本市某发展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公司每月给郑女士工资1200元。然而,当年4月份,公司却意外地得知再婚的郑女士怀有身孕,并了解到计生部门已为她下发了生育二胎的准生证。为此,某发展公司以郑女士怀孕且生育子女无法完成公司合理分配的工作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说明”。在此情况下,郑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其后,发展公司执行了仲裁裁决,但自当年7月起,重新安排了郑女士的工作,将其月工资调整为700元,并按700元为基数,为其上三险一金。对此,郑女士很不满意,遂起诉要求恢复自己原来所从事的岗位,照发月工资1200元,并支付相应工资和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法庭上,被告方某发展公司辩称,2003年11月,公司在人才市场上招聘公司文员时列出条件,要求应聘者身体健康,无家庭负担,能坚持日常工作。原告在应聘时言明她的孩子已经9岁,她本人可以胜任工作。公司听信了原告的话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料,4月中旬,原告先是称病请假,后才告知公司她已怀孕。此后公司了解到,原告再婚后即申办了二胎指标。发展公司认为,事实表明,原告为能与公司签订合同,故意隐瞒实情,双方的劳动纠纷完全是由于原告故意骗取公司的信任引起的。公司考虑原告是高龄产妇,因而重新为她安排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面对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案件合议庭的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的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出具的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书面说明”违反《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应按国家规定为原告报销怀孕期间的医疗费,另外要按双方应承担的比例为原告上保险。至于原告郑女士要求继续工作在原岗位的问题则属于企业内部问题,法院不予考虑。
职场贴士:消除“星期一综合症”,要做到在双休日尽可能过得轻松愉快,不要与平时出现过大的反差,更要避免出现双休日过度疲劳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