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师:
您好!2004年2月底,我被某公司聘用,上班后,该公司经理说,本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老员工告诉我,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公司规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
石先生
石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解答如下: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试用期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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