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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公司的薪酬待遇不满,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的薛先生等5名员工给公司领导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反映问题。收到邮件后,公司以薛先生等人“严重扰乱公司秩序”为由将他们除名。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判决认定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应向被开除员工分别支付数千元至近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偿。
薛先生等5人都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今年1月13日,薛先生等5人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领导发出了一封题为“中国员工向领导致礼”的联名信。在联名信中,薛先生等人向领导反映了员工们对年假、项目奖和年终奖的要求,并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我们的工作热情,产生不良后果,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我们会立即集体采取下一步行动”。
10天后,北京某科技公司作出开除薛先生等5名员工的决定,理由是“联名信极具煽动性,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在整个公司范围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
后经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薛先生等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回公司工作的前提下,裁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薛先生等人经济补偿金。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反映意见的权利。在联名信中,薛先生等人提出的要求属合理范畴,其中虽然有部分较激烈言语,但不能理解为要采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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