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在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之下的强者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找工作难的现状,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职工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由于国家曾经一度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但是,一些企业还是念念不忘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好处,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换个花样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在工资支付上作了文章,采用每月克扣工资的手段,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这种做法,既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所以,企业不但要立即全部退还克扣员工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加发相当于所克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需要大家了解的是,政府在禁止用人单位利用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同时,也做了一些例外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原则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合法要件,一是经营的实际需要,二是劳动者本人的自愿。在企业与劳动者就抵押金问题发生争议时,企业负有举证证明劳动者自愿的义务,那么笔者建议企业在收取抵押金时,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者的自愿状态有充分的表述,最好是用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特别明确、详细的约定,包括数额、用途、责任等。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
不要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要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如果担心会发生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情况,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
附: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1994年3月4日)规定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1994年8月16日)规定,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规定,第24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职场贴士:别怕丢人,丢人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至于为此笑话你的人,你已经可以把他们从你将来人生对手的名单中排除了,所以你也不要笑话那些上台丢人的人。丢人,是成功过程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