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扣工资违法
今年5月18日,苏某因不服所在单位某市塑料制品厂对其做出的“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罚款500元”的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查,今年5月1日,苏某在单位值夜班时,与同学打麻将,致使工厂会议室的彩电及音响设备被盗,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元。厂长黄某知道此事后,于5月6日书面批示厂劳资科,自6月份起每月从苏某工资中扣除800元,赔偿因财物被盗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对苏某处以500元的罚款。苏某接通知后当场表示,丢失财物应当陪偿,但希望厂里考虑自己大学毕业后工作才三年,工资只有980元,又未结婚等实际情况,能否每月扣除200-300元。厂劳资科科长表示,这是厂长决定,他无权更改。
另据查,某市塑料制品厂《职工守则》及劳动合同都明确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公物损失的,应照价赔偿;上班时间赌博的,罚款500元。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本案中,申诉人在值班时将厂里价值8000余元的财物丢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被诉人每月从申诉人工资中扣除的赔偿经济损失伤害达到了苏某工资的81%,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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