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的工作要求不符合国家的法规,若劳动者感到有悖于职业道德而提出辞职,有理由向单位提出按工作年数予以经济补偿吗?
答复:
这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象过去常有报道,一些财务会计人员因为不满用人单位做假帐的非法要求,愤然离职,有些甚至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员工,在人们为他们的气节叫好时,却很难从劳动法的角度保护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劳动者可以立即离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上面的情况中,后两种都是虽然是劳动者提出离职,但是法律都考虑到这样的离职情非得已,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劳动者还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感到有悖于职业道德就离职,则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让劳动者做违法工作的,劳动者辞职当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上述行为,劳动者的离职纯属自己义愤填膺,那劳动法上便缺乏保护了。为劳动者自身利益考虑,笔者建议劳动者不如一方面坚持不肯就范,一方面逼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那样主动权就时刻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职场贴士:能把公司照看成小家的人,一定特别愿意提早来上班,就先从给花草浇浇水、喂喂小鱼、清新整洁的环境开始一天的工作吧,也是提高主动性的小窍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