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押金是违法的,可是南京一家美容院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中竟然“约定”,员工必须向美容院交付一定数量的押金或者违约金。
2004年2月16日,范传燕“跳槽”到南京百妍美容美体中心打工,被派驻到该中心下属佐登妮丝南京金鹰百妍店当店长。该中心帮她支付了跳槽前的美容院收取的押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共2000多元,跟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协议,月工资为底薪1500元外加提成等。从发放给她的前5个月工资中,该中心分期共扣取了她1000元。同一天到该中心打工的妹妹范传丽也被扣了500元工资。
该美容中心有规定,旷工1天扣3天的基本工资。2004年8月底的一天,范传燕将店里工作安排好之后出去办事两个小时。老板知道后竟要扣她半个月工资,原因是她是店长,后经交涉后改为扣300元。8月底她向中心递交了辞职报告。9月1日晚上老板开会,宣布辞退她。可是几个月过去了,中心一直未退还扣取她的那1000元工资。10月11日,范传丽经老板同意也离开了美容院,美容院却拒绝退还她那500元钱。
记者与南京百妍美容美体中心老板李蓓红联系上,就范传燕姐妹的投诉进行核实。她宣称美容院已经把押金退还给了范传燕姐妹。范传燕则向记者出示了该美容院开具的收据原件,由此可证明李蓓红没有退还押金给她们。范传燕还向记者出示了该美容中心与她们签订的聘用协议。在这两份协议上,记者意外地发现了这样的条款:“乙方(指范传燕)需交押金1000元给甲方(即美容中心)”、“乙方(指范传丽)同意向甲方(即美容中心)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五百元”。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告诉记者,虽然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逼迫员工同意缴纳了押金或者押金性质的违约金,但由于《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员工任何形式的押金,因此这样的协议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南京百妍美容美体中心必须立即退还范传燕姐妹押金或者“违约金”。另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予以处罚,但是处罚不得随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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