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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一家高新技术公司的技术主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止。2004年3月初,马某因个人发展的原因离开公司,离职时马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马某不能在离职后两年内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去上班,但该协议中却未约定原公司需给予马某经济补偿。且自马某离职至今,原公司一也直未给马某任何补偿。今年5月,马某被另一家公司录用,该公司要求马某于2004年5月20日准时上班,但该公司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2004年5月20日,马某依约前往,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10月,原公司终于发现马某竞业的事实,同时公司又想起未支付马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故想咨询一下,马某能去新公司上班吗?马某与原公司《离职协议》中竞业条款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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