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系某设备安装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进公司35个年头,技术精湛、工作态度良好。老吴在设备安装领域内也算小有名气,曾经有很多同类公司以高薪或优厚的待遇想挖掉老吴,可是老吴都没有心动过,因为老吴对自己所在的公司的发展有着无限的信心,2002年老吴从公司里购买了大量的股权,原始价值超过七万元。
然而,不愉快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一项重大的设备安装上,老吴和公司的领导因为意见不合产生了矛盾,此时,老吴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快到期了。尽管自己曾经在这家公司的建设和运营中投入了大量心血,对于他来说,一下子离开公司也于心不忍。但是有些固执的老吴在公司商量着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狠了狠心拒绝了公司的百般挽留,说什么也要离开这个曾经给自己带来酸甜苦辣的地方。公司眼看着挽留不成,又想不出其他可以阻止的办法,竟然在竞业限制协议上作起了文章。碰巧在2003年,因为公司内部调整的缘故,持股员工可以将原有持股资金全部退还,不再重新投资,按照公司的效益计算,公司应该返还给老吴七万元,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老吴只是拿到了其中的五万元,还有两万元在公司财务那里。公司于是打起了这笔本应该属于老吴自己资金的主意,公司要求老吴在两年内不得从事承接上海市区相关或同类的设备安装,并以老吴原在企业中的退股款两万元作为所谓的“保证金”。公司承诺如果老吴在一年后信守本约定,则公司会将退股款两万元全部返还给老吴。
凭借着自己学到的一些法律知识,老吴隐隐觉得公
司的做法有些不妥,可是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别人的介绍下,老吴来到了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中心”的法律工作人员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金绝对不是公司所认为的退股款,退股款本来就是老吴本人所有的财产,应该无条件地及时地返还给老吴,而经济补偿金是因为公司与老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给老吴生活带来不便的一种补偿,是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且结合老吴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来计算,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关于在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老吴完全可以合法合理地向公司主张他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公司所谓的“保证金”。
在法制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除了劳动者要学法、遵守法律以外,公司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切莫一意孤行,否则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职场贴士:处于立业期,充电计划应侧重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看自己的下个目标岗位需要哪些方面的专业技能,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