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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违法抵押要不得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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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某等几位小姐被某私营商店招聘为售货员,进店第一天被告知:月工资为1000元,奖金根据个人的销售业绩而定。但第一个月发工资时,他们每个人只领到了800元工资,于是去找总经理询问。总经理回答:“由于以前曾经有个员工来了没几天,就私拿货款不辞而别;还有的员工损坏了货物,本应照价赔偿,可第二天后就再也不来上班了……所以现在要这么做。”

  半年后,崔某的丈夫得了癌症,不能上班,家里的经济十分困难。于是,她找到了总经理要求把每月扣的钱提前发给。”总经理答道:“不行,要是提前发给你的话,别人都会来找借口与你攀比,都想提前把钱领走,那样一来,公司的规定还怎么执行?”

  商店这样扣工资是否合法?
  
  几年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这个理由,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之下的强者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找工作难的现状,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由于国家曾经一度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的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一些企业还是念念不忘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好处,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换个花样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本案中的商店虽然在员工进店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的行为,给人的感觉是守法的,但却在工资支付上作了文章,采用每月克扣20%工资的手段,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商店的这种做法,既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所以,商店不但要立即全部退还克扣员工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加发相当于所克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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