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历年统计来看,1998年工资争议案件1109件,占劳动争议总数的32.14%;1999年1896件,占总数的36.22%;2000年3213件,占总数的42.95%。从数据中不难看出,劳动报酬争议连续几年高幅增长,已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工资总额争议
此类争议多数集中在两个方面:
□ 企业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时以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而没有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 销售提成,是销售人员工资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员通常与企业签有《销售提成协议或方案》,但对该销售提成的分配提取时间及具体分配形式存在争议隐患。特别是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发生的销售提成如何计算、计算标准及给付时间及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存在歧义,就容易导致此类争议的发生。
克扣拖欠工资争议
此类争议属于工资争议中的多发问题,也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对于工资的发放形式、内容俱已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是个别企业仍然大量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典型形式如下:
□ 企业领导多以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作存在过失等理由扣发职工工资,其随意性极大,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工资报酬权。
□ 在规定发薪日以各种理由:如购买生产资料、缴纳房租水电费等决定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且没有明确时限。
□ 企业因经营困难、产品滞销,要求职工领取该厂产品自行销售并作为应付工资。
□ 借企业发展需要集资、入股等名义强行扣发职工工资筹措经费。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以职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扣发职工当月工资或奖金。
□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且企业不得在此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违反此规定造成女职工工资损失的行为不合法。
□ 企业在与职工协议变更工作岗位后未就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工资争议。
□ 企业销售部职工在负责销售业务的同时负有回收货款的任务,个别企业以职工未按规定收回货款为由擅自扣发职工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在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擅自降低职工工资待遇。
□ 职工在生产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规定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企业在查实情况后有权对其进行处理并要求其进行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个别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未按上述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争议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此类争议的典型形式如下:
□ 服务业单位所招聘的服务员实行所谓“包吃包住”,把为职工提供住房、伙食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
□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发放工资时硬性规定加班费为每月固定数额且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
□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支付。
□ 企业在支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期间职工病假工资时应当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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