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今后凡是事业单位有关争议仲裁将根据这个《办法》进行。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市级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所在区(县)仲裁委管辖;市仲裁委管辖的简单聘用合同争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所在的区(县)仲裁委处理。由区(县)仲裁委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聘用合同争议,可以移送市仲裁委处理。当事人应当在聘用合同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将受理决定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决定及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处理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职场贴士:与同事相处,大气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