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师:
今年1月15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未约定加班工资。但是,该公司经常加班,而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请问:加班工资一年一次性结算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该如何追讨?
朱先生
朱先生:
一、加班工资一年一次性结算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该公司声称“加班工资一年一次性结算”的承诺,并且作为制度加以规定,实质上是故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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