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师:
您好!我在广东某市一家皮革厂打工。该厂经常加班,从来不支付加班工资。老板说,工资中包括加班费。今年“五一”期间又安排我们加班,老板说,“五一”加班后每人安排休息3天。有人提出“五一”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费。老板说,我们就是这个规定,你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现在要找到一份工作很难,大家只好忍着,心里却不舒服。请问:企业要求我们加班后,安排补休合法吗?
贺女士
贺女士:
您好!用人单位以安排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44条对加班后的报酬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法律规定只能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按照规定,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加班,必须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职场贴士:面对别人的轻视和怠慢,不要回避或者退缩,主动表示友好才是有益的,在退避三舍和锋芒之间有一块中间地带,不忍试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