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印刷厂的工人,工作已经十几年了。前不久因病住院,在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上和厂里发生了纠纷。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我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的人审查了我的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之后,说我的劳动合同好几年前就过期了,由于没有续订手续,实际上我和印刷厂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因此我的事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我感到不能接受,我从工作至今一直在印刷厂上班,每月按时领工资,厂里也从来没有让我去办过什么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怎么我突然和印刷厂就没有劳动关系了呢?请问,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后,你一直在厂里工作并领取工资,已与印刷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厂方应及时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1)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以上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及时与你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应当对因未续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3月24日《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印函}第4条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你与印刷厂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受理你的仲裁申请是错误的,你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场贴士:一旦出了问题,敢于承担责任的那一个,往往更容易得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