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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职工违章操作被除名 工厂自制规定不合法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8

阅读 :488

  职工违反厂方规定,被作出罚款和除名的处决。委屈的刘某通过法律与工厂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真空管厂对刘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补偿工资5000余元。

  刘某是山东德城区某工厂清洗工。2002年7月5日,刘某为抢工作效率,随心尝试仅用右手手指插一支真空内管、左手轻托,五支真空内管轻松被装上车。此景恰巧被车间巡检人员发现,刘某不服批评出口顶撞,被视为态度恶劣、不服管理的典型。根据工厂章程,刘某被作出罚款500元并予以除名的决定。同年10月,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曾依法作出“撤销工厂对职工刘某除名决定”的裁决,刘某也曾多次主动承认错误要求恢复工作,但厂方仍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工厂对自己的除名决定,补偿停职期间的工资。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真空管厂对职工刘某的除名决定,并补偿8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余元。真空管厂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5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因职工刘某违反工艺操作规定,工厂便作出除名和罚款,显然不当。且该决定未按规定书面通知刘某本人,故对该决定应予撤销。遂终审判决:驳回真空管厂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本案核心在于工厂对于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理的正确与否,此问题关键涉及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一、从实体上分析,职工刘某因违反操作规章而受到罚款500元并予以除名的处理是否恰当?

  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都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然而,任何处罚都要与过错相适应,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显然,职工刘某被处以罚款500元与法相悖。另外,厂方的操作章程中“严重者予以除名”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而作出的除名决定应为无效。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中亦明确:“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所以,工厂无权以章程来变更法规中已确定的对于违纪职工的处理形式。

  二、工厂的处分程序不合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由此,工厂的决定虽然以公告形式作出并下发各科室、车间,但却没有经过会议讨论也未征求工会意见,更没有书面通知刘某本人,此属于程序上的不合法。

  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从实质的力量对比看,劳动者处于弱势。因此,法律法规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做了很多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则应被依法撤销。

  所以,工厂的除名和罚款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所撤销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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