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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没有经济补偿的限制就业无效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8

阅读 :389

  马某是一家高新技术公司的技术主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止。2004年3月初,马某因个人发展的原因离开公司,离职时马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马某不能在离职后两年内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去上班,但该协议中却未约定原公司需给予马某经济补偿。且自马某离职至今,原公司一也直未给马某任何补偿。今年5月,马某被另一家公司录用,该公司要求马某于2004年5月20日准时上班,但该公司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2004年5月20日,马某依约前往,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10月,原公司终于发现马某竞业的事实,同时公司又想起未支付马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故想咨询一下,马某能去新公司上班吗?马某与原公司《离职协议》中竞业条款还有效吗?

  马某与原公司所签订的《离职协议》是有效的,现在马某不能去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上班。

  马某与原公司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并未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4条第(二)款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马某在原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并不享有立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是可以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马某与原公司对该经济补偿金标准未作约定,如果原公司要求马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马某与原公司可以就此协商,若协商不成,该标准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原公司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标准及马某与原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马某也应当继续履行《离职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只有当原公司放弃对马某竞业限制要求的情况下,马某才可以去新公司上班。


职场贴士:如果不需要知道,就别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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