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不菲且在某著名通讯公司服务已经达两年的陈小姐,因帮同事代刷考勤卡的“过失”而被公司“铁面无私”地辞退。在仲裁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陈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上周闵行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撤销对陈小姐的除名决定。
2002年10月,陈小姐进入某家著名的通讯公司工作,月薪不菲。2004年11月16日,陈小姐在同事小张的恳求下,代为其打了考勤卡。这个过失,非同小可,于是,她接到了公司方的《犯规处理通知单》:“违规者陈小姐,犯规事实为代小张刷卡。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作除名处理。”公司的工会组织也认同。于是,不服气的陈小姐申请了仲裁。在其撤销除名决定申请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陈小姐于今年2月18日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撤销公司除名的决定。公司方辩称,陈小姐代他人考勤,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对陈小姐的除名,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严重。在无其他新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应依据有关法规之规定认定,也可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自由裁量决定。但用人单位在依据规章制度或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标准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而依据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由他人代为考勤之情形,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节。故公司方以此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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