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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有工会支持 员工仲裁胜诉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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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担任某酒店餐厅主管的王某收到了酒店发出的《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含周六、日),将您的意愿用书面形式告知人事部,过期不告之者,则视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者论处。”三天后,王某就将书面意见告知酒店人事部,表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到了6月底,酒店方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既然酒店在通知中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授予我,而我已及时按酒店的要求,表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酒店就应予以续签,而且我有17年的工作经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但酒店方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酒店从未表示愿与申诉人续订劳动合同,并已明确通知将不与申诉人王某续签劳动合同。酒店发出《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是对合同到期的通知和对员工单方面意愿的例行征询,没有任何关于已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构成被诉人在续签劳动合同问题上的意思表示。

  市仲裁委员会在调查时,酒店方又提出,在决定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曾告知过酒店工会主席。酒店方的工会主席在调解中出庭作证,早在1998年12月,该酒店与酒店工会签订的一份《协议书》中约定:“对在本饭店工作超过10年的职工,在合同期满续签前,甲(被诉人酒店)乙(被诉人酒店工会)双方一起对每一职工进行商讨,在尊重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续签其劳动合同。”在这起劳动争议中,酒店方曾向工会告知过将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却在没有与工会进行商讨的情况下,就作出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决定,违反了《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

  根据庭审事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诉人(酒店)与申诉人(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恢复。

  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王某之所以能胜诉,工会证词至关重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办理辞退、解除、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宜时,需征求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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