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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青年持假文凭同我市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干了约一年后,被公司劳资部门发现,经过公司领导研究,将这个男青年辞退,只给了部分工资,没有给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男青年认为,自己在公司里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给付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最后闹上了法院。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合同无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一年前,我市的一家公司要在某地招聘一个大学毕业生,一个姓戴的青年来应聘。人事部门的同志看了他的简历和文凭,感到这个人的专业比较符合公司的要求,经过考核以后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戴某来到公司后,工作勤奋,得到大家的好评。
今年6月的一天,这家公司劳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整理档案时无意中发现,戴某的文凭有问题,经过验证以后,发现他的文凭是假的。工作人员将这一信息报告给了公司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让他们拿出处理方案,劳资部门认为,戴某在应聘的时候,有欺骗行为,这样的人在公司里从事专业工作不妥,应当辞退。公司的领导同意了他们的处理方案,劳资部门在给付了戴某部分工资的情况下,解雇了戴某。而戴某认为,虽然文凭有瑕疵,但是他在公司付出了巨大劳动,要辞退他,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劳资部门认为,戴某在隐瞒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也就没有经济补偿金。戴某来到了某区的劳动仲裁,申诉了自己的意见,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戴某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的时候起,就没有约束力,驳回了戴某的申诉请求。
戴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审理,最近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被告律师的观点,即戴某采取欺诈手段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戴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戴某不能作为受《劳动法》保护的主体取得应有的补偿。
就这个案子,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认为,通过这个案子,应该提醒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更应强调“诚实守信”,营造一个和谐的劳动合同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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