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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广东惠州工程师遭末位淘汰 申请仲裁败诉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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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考核被迫待岗


女工程师谭某国庆节前向惠州市劳动仲裁庭申诉说,她于1993年7月分配到惠州某公司工作,1998年成为工程师、经济师。2004年其月工资已经升至9635元,职务为生产八岗。2004年期间,公司推行年度末位待岗考核制度,由于人为因素,竟然导致本人在部门中排名最后。
谭某称,2005年2月1日,公司以她在上年度考核中排在末位、未能成功竞争上岗为由,单方面变更了双方多年以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其单方制定的《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以不发给生活费、作旷工处理等手段进行威胁,强行要求本人办理待岗手续。然后她被安排跟班学习,两个月的学习结束后进行上岗考试。在此次考试中,她未能取得优秀,不能成功上岗。
据悉,与谭某同时因末位淘汰而待岗的公司员工共26人,末位比例为3%,经待岗再考试,超过一半重新上岗,但只有谭某一人提出劳动仲裁。
谭某认为,公司为规避经济补偿而强行要求末位员工待岗、要求待岗员工接受比原岗低级的岗位,以此逼迫员工自动离职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请求劳动仲裁,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21.7万元。

待岗办法是否合法?


谭某所属的公司则认为:现代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可以制定用工制度,对不胜任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直至解聘,否则企业的效益就无法实现,内部管理就会瘫痪。该申诉员工没有积极参加培训,不愿到其他部门工作,是自己放弃了上岗的机会。
惠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10月21日下达裁决书称,被诉人制定的《待岗管理办法》的内容、程序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具有约束力;相关规定显示,被诉人并无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亦未有证据显示申诉人是在被欺诈、威胁的情况下与被诉人签订相关待岗协议。按相关规定,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予经济补偿,但本案中申诉人谭小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要求不予支持。  
     


职场贴士:弟子问师傅:“您能说说人类的奇怪之处吗?”答:“他们急于成长,然后又哀叹失去的童年;他们以健康换取金钱,不久后又想用金钱恢复健康。他们对未来焦虑不已,却又无视现在的幸福。因此,他们既不活在当下,也不活在未来。他们活着仿佛从来不会死亡;临死前,又仿佛他们从未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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