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鉴定人次由42涨至2万多
我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始于1989年,同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1990年全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仅42人次,去年却已经达到了23998人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造基在昨天的论证会上说:“原有的鉴定模式随着鉴定数量的日益庞大而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漏洞,伪造鉴定结论、人为影响鉴定结果甚至骗取工伤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去年,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实施,这两部条例与《暂行办法》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模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多的法律冲突,因此,修改《暂行办法》,完善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就势在必行。”
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修改后的《办法》除了将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外,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建立了一套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模式。
该模式的核心是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当员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将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专家组的成员必须经过考核方可聘任,而且履行职责不合格的,还可中途解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深圳劳务工数量众多,鉴定量大,而且鉴定的结果会极大影响员工在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待遇,可谓利益攸关,建立这个新的鉴定模式就是要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最大限度地维护员工的权益。”他解释说,原来的模式是成立鉴定小组,小组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固定的,很容易因为一些人为的因素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公平和公正性。
申请人有三次鉴定机会
《办法》还规定申请人有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省再次鉴定三次鉴定机会。当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鉴定,如果对复审鉴定结论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法》也明确了申请鉴定的时效,申请人必须在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提出来,工伤的应在医疗期满30日内提出。
职场贴士:其实,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每当遇到那些不情愿做又不得不做的事情时,避免自己拖延完成的最佳办法就是“按部就班地行动”来完成它:从接到任务的第一时间起,在自己的行事历上用醒目的符号标注出截止的日期,并把任务均匀地分配在日程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