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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深圳市拟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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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我市此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实施16年来,为我市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与这两部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模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多法律冲突。
  据介绍,《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了适用范围,从特区扩大到宝安、龙岗,适用范围也由“伤、并残、职业病的职工”修改为“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办法》对医疗卫生专家作了规定,包括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职责、选任程序、作用以及应尽义务。比如,规定鉴定专家随机抽取,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后,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从而减轻了鉴定专家的负担。《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对鉴定程序也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劳动能力的鉴定时限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明确了作出鉴定结论产生的程序,即由随机抽取的3名或5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的依据。明确了职工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审批可延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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