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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电子申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09-30

阅读 :324

  我的工作单位在广州,人事关系挂靠在上海市外服公司。劳动合同分别与两家各签了一份。但外服公司签的是12个月的,到期日为2005年6月31日;公司签的是14个月的,到期日为2005年8月31日。

因公司准备调换我的管辖区域,我于2005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公司,并注明我的合同期是到2005年6月31日,因健康原因希望在合同到期日6月底自动解除合同。公司至今没有HR的任何形式回复给我,但事后却在5月31日,以我和同事在现金和公司资产笔记本电脑交接完成后,算作合同解除,因此我的一切和公司关系就算到5月31日解除,工资和四金都只交纳到5月底,并扣除了5月的工资。公司给我的离职交接表是空表,理由是要我填好寄到广州审批,但在表上我确认的日期却是6月30日。

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我没用书面申请而采用了电子邮件申请,能否算申请手续成立?按劳动法规定,离职必须以书面申请,电子版申请劳动仲裁会采纳吗?

2、公司合同上明确的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10日,从我进公司从来没准时过,这次5月的工资说要扣一个月,理由他们一直是这样的。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吗?

3、我要求工资和四金公司交到6月是否合理?因为我的电子申请到期日是到6月底,事后也没有人和我协商和答复过我。

4、经双方确认解除后7日内应开出退工单,但我至今也没有收到。能否以实际收到退工单日期作为解除合同日期?

yang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yang你好,你的问题有一点复杂,而且有些关键的情节你还没有讲清楚。比如你5月9日去上班了没有?你要公司考虑你身体状况,究竟是何状况?因你没说明白,只能先就你的问题作一简单的答复吧。

1、没有书面通知,仅有电子邮件,如果双方都承认的话,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它存在的说话,可以视为正式通知。如果双方对该仅有的一个电子邮件有争议,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它,那它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月9日你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公司6月底将终止合同,在此之前希望公司考虑你健康原因。但是你应该向公司提交你的病假单或病假证明情况,以证明你需要请病假,公司批准后,你有权请病假。但你仅说考虑你的健康情况,没有其它证据的话,公司可以不予批准。那你就必须继续工作到6月30日合同终止。如果你在6月30日之前未经批准不上班的,公司可以视为你旷工,按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日的公司也有权作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对你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建议你向公司履行必要的准假手续。

2、公司合同上明确的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10日,但从来没准时过,这次5月的工资又要扣一个月,公司是没有理由这样做的,也是违法的。对于这种情况你有权要求公司按时支付工资,并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如果你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的,也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还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你要求公司将你的四金交到六月底,也就是合同自然终止。如果你在此之前都是到公司去上班的,那么你的通知就是终止合同的通知,公司应当给你交到六月底。


职场贴士:犯错了及时认识错误,并尽快改正,吸取教训远比一味自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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