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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读者颜仕军咨询:我是上海某集团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今年的11月14日。去年3月,公司让我出国培训,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终止日期是2006年3月21日。协议期内辞职的,我将支付违约金2万元。可在去年10月,公司将我调至集团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工作。我到子公司后,双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该子公司工作半年后,我发现公司前景很不理想,就在今年6月中旬,一家外资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愿意录用我,我准备辞职到外资公司工作,但担心违约而没有最后决定下来。请问,我是不是需要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呢?
职场贴士:在职场中,“逆来顺受”已经行不通了,当你辛苦完成一份工作时,却因别人的一句话就抢了所有功劳,在此时如果你选择沉默、不懂得争取自己的权益,那么老板可能认为你乐于接受这样的安排。扮演职场中刻苦耐劳的“阿信”并没有错,但适时表达自己的意见、感受以及沟通却是关键,为自己设定一条底线,该坚持的原则还是得守住,否则接踵而来的无理要求,将可能让你无法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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