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周庆凯问:
某职工春节回家探亲返程时,因春运紧张多次未能搭坐上客运班车,告知单位后骑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单位打手机要其提供一份档案材料时,一辆四轮拖拉机横穿公路与该职工相撞,驾机者逃逸,该职工经抢救无效死亡。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当地劳动部门认为该职工是在法定节假日后返回单位途中遇到的车祸,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请问探亲返回途中和上班途中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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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是职工工作单位至居住处日常往返的路途。该职工利用春节假期到异地探亲,假后由探亲地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显然已超过日常上下班途中的范围,这是因为国家对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路途有明确的界定,不同于日常的上班,当地劳动部门提出该职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是有依据的。不能简单地只凭其也是去单位上班而忽略了探亲返途和上下班途中的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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