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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博士被某外商投资企业高薪聘用为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在与他谈工资待遇时说:公司给你定的工资是12000元。但我们是外资企业,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医疗费、养老保险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赵博士想自己年轻,生病、养老问题都离自己较远,不如趁年轻多挣点钱。于是赵博士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几个月后,由于与公司董事长在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赵博士被公司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但公司反驳说:当时已与你说明,你也同意,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现在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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