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有不少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只注重经济利益,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雇佣职工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此引起了不少劳动争议。其结果是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企业遭败诉,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有的企业因此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少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人手紧张,又缺乏经验,劳动人事干部兼职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兼任财务、办公室主任等多项职务,忙于其他事务;也有的对劳动法规、政策了解甚少;不少企业没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劳动管理无章可循;有些企业怕麻烦,生怕企业刚办好招工登记备案手续,职工“跳槽”了或者企业与其解除合同,这个手续不是白办了。因此,忽视了企业录用职工必须按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也有些企业认为,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有可无,只要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缴纳的社会保险照缴,抱无所谓的态度。忽视了企业必须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条例》明文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时必须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如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等,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样,企业如果没有按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延误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企业没有按规定办理,就要承担责任。
所以,企业在录用职工时,必须按照本市有关招工、退工的管理办法,按时为职工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按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避免和防止因没有按时办理招工、退工手续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延误了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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