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刚刚获得公司的录取,面试时该公司主管表示实习期为一个月,月薪会比正常工作低一点。但我正式进入公司工作时,我的同事告知第一个月的工资会被“压”。我向公司主管求证,得知第一个月不发工资,第二个月发第一个月的工资(即实习期的工资额),第三个月发第二个月的工资,如此类推。简而言之,即第一个月没有工资。问及原因。主管只是含糊的说是公司规定。但当初录用时并没有向我说明,而且中山、顺德等地许多私人公司都有此“不成文”的规定。我想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果违法,我该如何争取属于我的权益?
答复:
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工资、工资支付时间应该是劳动合同中很重要的因素,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此“规定付薪时间”应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如果公司的付薪并未超过此时间,您还不能说工资违法。<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员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满后五日内支付员工工资。目前此法规还在讨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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