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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是否应当对从事危害职业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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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 的规定执行;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对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或者强令尘肺病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1974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防科委、卫生部发布的《放射防护规定》也规定,放射性 工作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的体检、就业后的定期检查、事故性照射后的医学处理及改进预防措施;对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照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作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 其最后是否被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除按规定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外,其所在单位还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健康档案转到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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