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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在江苏某地工作,1997年厂方把我送到日本培训九个月,在合同上注明如要违约则罚款十倍的培训费,但合同书并没写为企业服务年限,我只不过见到合同并没自几拿到合同,现企业改为日本独资企业,因日方给我报酬偏低,大约只得每月700元左右,我现提出辞职,厂方问我索要培训费十倍,我已为厂方工作四年,请问我该不该交这笔钱?我应怎么办?请帮忙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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