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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福建一除名职工要求享受社保待遇 被法院驳回

分类: 劳动法规 职场词典 编辑 : 职场知识 发布 : 10-22

阅读 :432

  案件回放   

  上告法庭讨社保

  数年前,被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劳动局除名处理的黄某某,因单位未再给自己交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把原来所在单位和该单位上级告上法庭。那么单位是否该为黄某某交纳社保呢?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   

  虽然此案前不久才尘埃落定,但事情的缘起已是14年前之事。黄某某原系惠安某陶瓷厂员工,自1990年起未到厂上班,该厂仍为他交纳社保至1995年年底。当年12月,原惠安县经济委员会认定,黄某某“违反计生”,上报处分。不久该县劳动局作出处分批复,决定给予黄某某除名处理。不久陶瓷厂被关闭,3年后该厂被拍卖。去年,有关部门同意黄某某恢复公职并予以一次性安置。黄某某从中领取一笔安置费。   

  去年11月,黄某某向惠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陶瓷厂为其补交社保1万多元,但被告知“不予受理”。今年,黄某某把该陶瓷厂和惠安经济贸易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为他补交1万多元的社保。惠安法院受理后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判决,向泉州中院上诉。他认为,既然后来自己公职恢复,则意味着原先对自己的除名是错误的,因此原先单位就必须为自己交纳社保。   

  中院受理后仍维持惠安法院的判决。   

  法官点评   

  原单位已尽职责

  日前,泉州中院邱闪红法官对本案进行点评。她说,本案涉及的主要是黄某某原单位是否应为其交纳社保问题。   

  邱法官称,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及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社保。   

  她说,本案中,黄某某原系惠安某陶瓷厂员工,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该厂也根据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至1995年年底。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黄某某1995年年底因“违反计生被除名处分”,陶瓷厂是否应该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   


职场贴士:当你决定要不要说“是”的时候,把它想象成这是一件你在下周就得要做的任务。别仅仅因为它似乎看上去很遥远而且繁重,所以你就去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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