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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1996年与新招用的员工王某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1年期满后,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提出与他终止合同。2002年2月,公司提出要王某走人。王某提出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不同意,并说:“去年合同就已到期,合同到期属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给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公司到期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应该可以认定公司愿望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既然如此,这时中断劳动关系,就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职场贴士:对任何一个公司来说,你的重要程度都不是由你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你的使用价值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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