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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5日起至2004年2月4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1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并提前30日通知。在与公司交涉未果后,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和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8000元,仲裁委没有支持朱某这项申诉请求。朱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场贴士:不要羡慕人家的命好,大家都是一样的。我们拼命工作,不就是为了离自己理想中的极乐园更近些吗?每隔一段时间就给自己制订一个目标,大的像买一辆自己喜欢的新车,小的如买一套今秋的流行格呢套装,有时候,压力是让人忘情于工作最好的动力,当你终于可以为了卸下包袱松口气时,你的目标也会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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