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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3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1月中旬,公司以行业不景气,公司效益不好为由宣布裁员,于11月13日通知我们,说于12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口头传达的,并明确说明了从11月13日开始可以出去找工作而不必再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关于补偿金,我们的理解是从12月15日以后再补偿一个月,而公司认为从11月13日到12月15日的工资已经算是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请问我们该拿从11月13日以后的两个月的工资还是拿一个月的?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职场贴士:放下姿态,融入团队:不要因为你的学历高而看不起别人,你缺少的是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虚心向前辈学习吧,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然的话,你会被人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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